简介:现代社会里,婚约、彩礼早已不是婚姻签订的必经之路程序。但以彩礼居多的结婚习俗已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里,在农村中普遍存在。婚约中止后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更容易引起对立。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具备普及意义,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入你剖析一下本案法律问题。
2018年农历一月,通过媒人孔某讲解,裴某与袁某议定婚约,由裴某转交袁某见面礼17000元、下帖礼2000元、卖衣服1000元。袁某还礼退给裴某1000元,总计37000元,裴某又送来袁某2000元出售手机,分两次给1400元。此外裴某父母送给了袁某倒水钱1200元,事后裴某与袁某因故解除婚约,经调停违宪,由法院裁决。裁决: 袁某归还裴某彩礼钱37000元,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遵守,上诉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现代社会里,婚约、彩礼早已不是婚姻签订的必经之路程序。但以彩礼居多的结婚习俗已根深蒂固在人们的思想里,在农村中普遍存在。
婚约中止后有关彩礼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更容易引起对立。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具备普及意义。
(一)彩礼的法律确认 对于所送的财物否归属于彩礼,应该按照当地习俗展开区别:本案中倒水钱1200,归属于女方到男方家里首次称谓长辈时,长辈给与晚辈的一种礼节性赠予,归属于使用权赠予,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裴某给袁某两次的汇款1400元与出售手机的款项2000元,此数额并不大,又是强迫不道德,无强制的意味在。
不应视作二人在爱情期间为增进感情发展而展开的赠予不道德,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至于见面礼、下帖礼等归属于民间的传统风俗,是以签订婚姻为目的,在婚约框架下的必经之路程序,并且37000元归属于较小数额,故归属于彩礼范畴。(二)彩礼否要归还?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签订婚姻为目的,所做出的事前誓约不道德。
在现代社会并非是成婚的必经之路申请,婚约对双方没法律的约束力,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一方如果违法婚约,也需要胜违约责任,因为婚约不是合约。因为婚约的议定而保险费对方彩礼的不道德,无法归属于到使用权移往财产的赠予不道德,而要确认为一种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不道德。
归属于以签订婚姻为条件的赠予不道德,如果再次发生婚约中止的情况,则所附条件(也是成婚)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中止,那赠与财物应该归还。(三)彩礼由谁归还?女方还是女方父母? 依照农村风俗,彩礼是男女双方议定婚约的标志。男方给与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这是男女结婚的物质反映,是随着婚约关系的签定 而产生。
虽然婚约不不受法律维护,但婚约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契约,其契约不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婚约中止后就产生了与彩礼涉及的财产纠纷。
虽然彩礼在传统意义上是男方保险费女方父母的一种道义补偿,补偿女方父母对女方的养育之恩。但议定与解除婚约的双方仅有是男方与女方,不还包括双方父母,这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相对主义。
因此,诉讼主体也应该是男女双方。袁某在拒绝接受彩礼时早已成年,保险费的彩礼由其用于、支配、占据、收益,且没有证据证明彩礼是女方父母所收并用作家庭联合生活,所以彩礼不应由袁某归还。(三)彩礼归还必须缴纳利息吗? 婚约的签订与彩礼的赠送给都是当地传统风俗项下的一种不道德。
回应,归还彩礼时容忍利息,就违背心地善良风俗。而且双方在议定婚约时也无誓约必须归还利息,法律也无规定。所以,婚约中止后的财物归还问题,不牵涉到利息。婚姻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如果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婚约认识后可以催促归还彩礼。
而法律并没界定彩礼的范围,所以彩礼的确认沦为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签订婚姻为目的所展开大数额的财产移往不道德归属于彩礼,而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增进感情互相赠送的小礼品、小额消费都不属于彩礼。由于父母包办婚姻的陋俗早已解散历史舞台,而且婚约的男女双方皆为成年人,理所当然由男女双方作为婚约中止后归还彩礼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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