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用语: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有所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兼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以定代表人的许可而产生,没法定代表人的许可,就无法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许可的容许,他不能在法定代表人许可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展开活动,他的不道德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再次发生必要的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不道德被视作法人的不道德,其不道德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拥有和分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法定代表人 其不道德需要另外的证实和许可,才可被指出是法人的不道德。法定代理人 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申请或外在表现形式,其不道德视作法人的不道德,如法人中止时的清算组。
授权代表 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不道德被视作法人的不道德。如聘用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颁发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还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许可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此以后有效地,由法律必要颁发。其余两种是由公司颁发权利,代表公司行使明确不道德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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