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王某所病毒感染的艾滋病病毒,现在人类还没医治的医疗技术和手段,且不存在诸多并发症,患者保持生命必须每天出院,定期检查。本案中王某主张的是仍未再次发生的医疗费,无具体法律依据。
1998年2月17日,王某因左腿伤势在医院器官移植时,因某医院违规采血、器官移植造成王某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后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02)临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起诉书,该裁决已遵守完,双方对起诉书确认的事实及裁决内容皆已服判,不持异议。该裁决中对王某自2002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医药、化疗、检测费及误工费展开了确认和处置,并对精神伤害抚慰金展开了处置。对误工费的确认为“因王某是艾滋病携带者,无法长时间参予社会劳动,故某二医院应该赔偿金王某的误工费”。
现上述期限已剩,王某仍在化疗中,故驳回诉讼。同时查明,王某患艾滋病后,仍然在北京市拒绝接受化疗,其一切化疗皆已划入北京医疗体系,并长年在北京居住于。在此期间,王某在北京开设了艺术工作坊,有一定收益。
法院裁决 某医院因医疗事故致王某沦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给王某导致损害,依法不应分担赔偿金责任。一审判决: 被告山西省某医院缴纳王某10年(自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医疗费、检测费、误工费、租房酬劳总计38万元;上诉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300元,由某医院分担。
二审裁决: (一)撤消一审法院民事起诉书第一项;保持该起诉书书第二项 (二)某医院缴纳王某10年(自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化验酬劳、误工费、租房酬劳总计221432元。(三)某医院缴纳王某治疗费9266.38元,二审受理费7000元,由某医院分担。案件评析 (一)否可主张仍未再次发生的医疗费? 由于王某所病毒感染的艾滋病病毒,现在人类还没医治的医疗技术和手段,且不存在诸多并发症,患者保持生命必须每天出院,定期检查。
本案中王某主张的是仍未再次发生的医疗费,无具体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融合病历和临床证明等涉及证据确认。赔偿义务人对化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该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金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落幕前实际再次发生的数额确认。
器官功能完全恢复训练所适当的康复酬劳、必要的整容酬劳以及其他先前治疗费,赔偿金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再次发生后自行控告。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认必定再次发生的费用,可以与早已再次发生的医疗费悉数不予赔偿金。” 根据该规定,医疗费一般以一审辩论落幕前实际再次发生医疗费票据融合病历、临床证明确认。
而病毒感染艾滋病患者医疗费仍未再次发生,且根据国家涉及政策规定,政府对艾滋病患者实行“四免除一关怀”福利政策。四免是指: (1)村居民和城镇并未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可到当地卫生部门登录的传染病医院或另设传染病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拒绝接受抗病毒化疗。(2)所有强迫拒绝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和各级公共卫生行政部门登录的医疗等机构,获得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对已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分担艾滋病抗病毒化疗任务的医院获取身体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怀孕服务,及时免费获取母婴切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3)对已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当地分担艾滋病抗病毒化疗任务的医院获取身体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怀孕服务,及时免费获取母婴切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措经费,积极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获取免费义务教育。一关怀是指: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获取医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划入政府补助金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与生活补助金;造福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专门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减少其收益。因此,医治艾滋病康复的医疗费并未再次发生,且有国家“四免除一关怀”的政策维护,王某主张医疗费的依据严重不足。
(二)否包含残疾和误工? 根据司法解释,人身伤害案件中误工费、残疾级别一般不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意见确认,而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公布 人体受损程度检验标准 的公告》规定:“艾滋病患者不包含残疾”没包含残疾,没实际住院,误工费就无从谈起,而且艾滋病发作初期与正常人异于,一般具备工作能力。(三)精神抚慰金的确认 《侵权行为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导致他人相当严重精神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催促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医院方在器官移植过路导致病人病毒感染艾滋病,使病人抛原先的长时间家庭和生活环境,经常面对病痛和丧生的威胁,是可以催促精神损害赔偿,关键是精神赔偿的金额确认。《最低法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金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认: (一)侵权人的罪过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犯的手段、场合、不道德方式等明确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值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丧生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小,最低法未具体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计算出来方式和赔偿金限额。
但为容许法官权利裁量权,各省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都有下限。《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15条规定:“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出来。
患者因医疗事故丧生的,计算出来年限最久不多达6年,导致患者残疾的,计算出来年限最久不多达3年。” 我国大部分省市制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一般以超过残疾标准作为相当严重精神伤害的主要依据,应以只有超过残疾标准才能驳回精神损害赔偿。以安徽省为事例,《安徽省高院审理人身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到严重损害,不反对赔偿金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催促;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到一般损害没包含残疾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到的损害早已包含残疾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融合受害人的残疾等级确认,一般不高于5000元,但不低于80000元。(四)导致公民丧生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高于50000元,但不低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认。
受害人自身有罪过的,不应按其罪过程度增加精神抚慰金数额。” 王某因医院罪过在器官移植过程中病毒感染艾滋病,归属于类似侵权行为的案件,其并未控告精神抚慰金,一审、二审亦并未确认精神抚慰金。但王某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被病毒感染艾滋病,对其生活、工作、家庭及心理导致极大影响,无法安心享用夫妻亲密关系还包括性生活的体验,也无法创建长时间的家庭关系,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随时活在丧生阴影下,精神损失不应尤其确认。
总而言之,在器官移植过程中病毒感染艾滋病,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患者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在国内多省市皆有下限,5万至10万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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