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贷期已期满,作为确保人的妻子的偿还责任否不应减免?换而言之,借贷期限期满后,妻子可以不还钱吗? 刘某因资金周转必须向张某借款6万元,誓约偿还期限30天,同时刘某的妻子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担保人处签署,并具体不作连带责任借贷,借贷期限为6个月。借款届满后,张某未拒绝刘某交还该笔借款,直到1年之后,张某因须要资金拒绝刘某交还上述借款,并拒绝李某分担连带责任。
现借贷期已期满,作为确保人的妻子的偿还责任否不应减免产生争议。【法院裁决】 李某的借贷期期满也无法减免偿还责任,要基于夫妻联合债务分担偿还责任。【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贷期已期满,作为确保人的妻子的偿还责任否不应减免?回应,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偿还责任不应减免。
减免的理由很非常简单,保证期过了。《担保法》第26条规定,在合约誓约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确保期间,债权人并未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确保人减免确保责任。第二种观点指出,偿还责任无法减免。
理由就是既然妻子在借条上签署了,虽然是确保人,但也解释妻子知悉该笔债务的不存在,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所以妻子偿还责任无法减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二种观点,明确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责任分担形式有连带偿还债务责任和联合偿还债务责任,虽然他们的最后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限于的法律条款却几乎不完全相同。连带偿还债务责任一般是担保人分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遵守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拒绝主债务人偿还,也可以拒绝担保人偿还,担保人分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联合偿还债务责任一般是多人联合借款分担的责任形式,联合偿还债务义务人之间没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拒绝任何一个义务人偿还。
其次,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借贷不应视作“共债共计投”的一种形式。最低法《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联合签署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授等联合意思回应所负的债务,应该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
”也就是丈夫借款、妻子借贷,若双方在借款合约中具体该债务为丈夫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不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若双方无尤其誓约,应该视作夫妻有联合负债的意思回应,应该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夫妻双方作为联合债务人分担联合偿还债务责任。虽然确保角度妻子没有责任,但是作为夫妻联合债务角度,没免税的有可能,妻子仍然要联合偿还债务该笔债务。综上所述,本案中夫妻联合债务的确认,就在于该笔债务的产生否为刘某、李某二人联合的双方同意。
刘某向张某还债,妻子李某为其获取借贷,在刘某与张某并无尤其誓约该债务仅有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李某签署证实借款数额并为刘某借贷的不道德当然应该视作夫妻有联合负债的意思回应。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笔债务应该确认为刘某、李某二人的夫妻联合债务。无法仅有以李某为连带责任确保人的身份以及借贷期限期满为由就可以驳斥刘某夫妻联合债务的联合偿还人(债务人)身份。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借贷期已期满,但作为联合债务人妻子的偿还责任无法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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