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工伤亦称 公伤 、 因工身负重伤 ,是指单位员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身负重伤。根据国家规定,继续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登录或表示同意的工作,专门从事应急情况下虽予以企业行政登录但与企业不利的工作,以及专门从事发明者或技术改良工作而身负重伤者,皆为工伤。对于单位员工所受到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分担适当的责任并缴纳赔偿金、退休金用。
但是,在用人单位早已为员工依法参保的情况下,员工能否拒绝用人单位为其缴纳除赔偿金、补助金之外的所有待遇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某华系由某物业公司职工,2009年4月22日22时30分,王某华上班后骑马电动车回家途中,被一小型越野客车撞倒。经医疗机构临床王某华的伤情为:多发骨折、脑震荡、多处软组织受伤。
经交警部门确认王某华胜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8月13日,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王某华伤势为工伤。2010年11月8日,当地市劳动能力检验委员会证实王某华科6级残疾。
2011年8月2日,王某华因拒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未果,向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仲裁委判决后,王某华上告,诉至市中区法院。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查明,物业公司在王某华伤势前早已为王某华办理参与了工伤保险。
【法院裁决】 法院裁决物业公司缴纳王某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复工留薪期间的工资7381.56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残疾津贴9060.51元;上诉王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编评析】 在本案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涉及规定,化疗工伤所须要费用、重复使用残疾补助金、劳动能力检验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从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因为物业公司早已为王某华办理参与了工伤保险,故对于王某华所主张的工伤医疗费、重复使用残疾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物业公司只不过需要再行自行缴纳。所以在案情中的法院裁决里,法官上诉了王某华所拒绝的缴纳工伤医疗费、重复使用残疾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催促。
但是对于王某华所主张的复工拔薪期工资、残疾津贴,这些不违背涉及规定的,不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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