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实施楼市出租汽车细则 外地人需3年内连缴24个月个税或社保济南市城乡建设委、住房确保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近日牵头实施济南楼市出租汽车细则,明确规定外地人在济南市部分区域出租汽车1套住房,且需3年内最少倒数交纳24个月个税或社保。济南市规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对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已享有2套住房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包括购房人、未婚及未成年子女),停止在济南市部分区域(还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向其出售住房(还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根据出租汽车细则,济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享有济南市市区以及三县户籍的居民家庭(不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济南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无住房的非济南本市户籍家庭在济南市部分区域出租汽车1套住房,且须要获取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倒数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在济南市市区及三县交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济南市具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应贯彻遵守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可行性审查等责任与义务。对于不合乎出租汽车条件,使用网下或迟缓网签、逾期不办等不道德回避出租汽车政策的,日后查办,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同时,购房人获取欺诈证明或信息索取购房资格的,日后查办,中止购房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涉及责任,导致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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